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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汾期违法吗(惠安汾期电话)

栏目:达人分享 日期: 作者:kouzidaren 阅读:67

  自己在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后,单位才按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你被单位违法解聘了,那么以前的入职时间是否可计算赔偿金?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万州的一起类似劳动合同赔偿案,法院终审后给出了明确说法,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应从劳动者入职时算起。

  1.

  工作20年才签劳动合同

  家住万州的张林(化名)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从小就开始做饭,成年后练就了一手好厨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张林应聘到万州一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

  张林打工时,由于国家对单位用工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很少有用工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张林到公司当炊事员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张林工作表现不错,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20年。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将被视为违法。张林所在的公司也不敢越红线,于2012年1月与张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

  意外受伤遭公司辞退

  2012年11月26日,张林在打扫食堂卫生时,不慎从梯子摔下伤得不轻,随后,张林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

  2013年11月底,张林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后勤人员裁员,特通知张林,解除其与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张林接通知后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随后,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欲按每月1600余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林12个月经济补偿。对此,张林表示完全不能接受,称自己在公司干了20多年,如今受伤后单位要辞退,经济赔偿却只按现在签合同的时间计算,以前的近20年工作不是白干了吗!

  3.

  公司违法解聘 应二倍支付赔偿金

  张林对公司作出的经济补偿不服,经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张林所在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未能提供程序合法的证据。

  同时,法院认定张林系因工受伤,公司也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裁员,公司解除与张林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认为张林自1993年9月至2013年11月公司工作,工龄20年又两个月,公司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林赔偿金7万余元。

  4.

  公司提起再审 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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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生效后,公司对判决不服既,不支付张林赔偿金,提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公司以节约成本、减少开支为由提前解除张林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虽然张林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不会当然导致其无法从事原工作。即使张林不能胜任原工作,公司也未能根据相关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视为违法解除。

  同时,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并未规定赔偿金亦应分段计算,对二倍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本意,本案并不涉及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据此,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原判。

  5.

  员工赔偿金应从入职时计算

  法官称,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存在本质不同,适用对象存在明显区别。根据立法本意,赔偿金起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即从入职之日起计算,不应存在分段计算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无过错,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有补偿性质。但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具有明显过错,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功能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更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课以惩罚性责任。由此,相对于无过错性的经济补偿,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行为约束,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给予劳动者更高补偿基数和更长期限的赔偿金,才符合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精神。

  结合本案法官称,将经济补偿金标准理解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乘以相应时间再乘以2。如此,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不能对赔偿金起算时间产生影响,避免对劳动者保护不力的质疑,更为符合现行法律本意。

  记者 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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