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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亿购下款怎么样(融亿还可靠吗)

栏目:达人分享 日期: 作者:kouzidaren 阅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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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来源 本文转自微信朋友圈,作者不详 转自 P2P观察

  这届P2P到底是认了个干妈——可以尽情抱大腿了,还是给自己招了个世仇——分分钟就被闭上绝路了呢?

  在互联网金融这行,我应该算个老人,记得2013年的时候,老和一堆人吃饭聚会,那时候真是屌丝啊,满桌望去,各个都是面黄肌瘦形容萎靡,抽个烟都不敢买20块以上的,然后,2014年来了,突然一下,我去,风口了,记得14年底的时候,再吃饭,还是这桌人,全都变大佬,一算身价,过百亿了,统计了下业务规模,差不多有千亿了。那时候真是意气风发啊,谈的事儿都是1亿起步,仿佛天空才是我们的尽头。 那时候我隐约觉得有些不对劲,其实没有什么具体原因,只是觉得在中国,屌丝要成功绝对没有那么容易, 真没想到我的直觉这么准。

  昨天,银监会发了P2P监管的细则,然后新闻上眼见着这些大佬们纷纷表态,重大利好,喜大普奔,坚决拥护,我就知道他们说的不是真的。打电话过去问,大家基本上都只说了一句话:“这是要人命啊!”

  以前大家还开玩笑说银监会是P2P的后妈,从昨天发布的监管规定看,这哪是后妈啊,这是世仇啊!

  银监会对P2P的监管规定,对P2P的行业杀伤力实在是太大了,大到让我怀疑1年后,这个行业还会不会存在。

  具体说一下新规之后,这个行业会怎么样吧。

  局部会出大问题,主要源于限额,个人最多100万,法人最多500万,从控制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个没错,但是问题是,存量怎么办?P2P行业目前沉淀着3000亿-5000亿的大额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企业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为主,新规一出,且不说新增业务,现有存量业务怎么消化,就是个足以死人的问题,这意味这在未来一年内,P2P行业需要从中小企业抽回3000亿-5000亿的贷款,信贷是一门有连续性的生意,在这个规定下,必然会产生大规模的抽贷行为,抽出来的,企业死了,抽不出来的,平台死了。

融亿购下款怎么样(融亿还可靠吗)

  P2P变为夕阳产业,监管新规下,为P2P留下的扩张空间寥寥无几,未来P2P可做的业务方向,大致也就剩下了个人小微贷款、车贷、消费金融几块,而这几块其实在过去几年的快速扩张中,早已成为了红的不能再红的红海,可能在个别领域还有点发展空间,但大盘子基本就没有了,这个天花板,就会抑制资本进入,而没有了资本进入,就更没有扩张的可能了,所以这个行业基本就变成标准夕阳产业了,跑马圈地结束,圈下来的,也给人退回去吧。

  P2P重新权贵化。2000年左右的时候,全国信托大跃进,一下出现了2000多家信托公司,搞出了很多问题,然后监管严管,搞牌照制,最后剩下69家,成为新的金融权贵。今天的场景和当年何其相似,虽然没有明的牌照制,但是监管中的事实牌照限制,估计也会在一地鸡毛后,让这个行业只留下几十家,而这几十家会生成新的金融权贵,至于到底谁主沉浮,应该还是屌丝死光光,尘归尘,土归土,还得看政府。

  最后,还是向这拨人致个敬吧,我记得30年前,改革开放初期,有一帮人,顶着投机倒把的罪名,偷偷开始办公司,做买卖,30年后,他们中的少数人成为了叱诧商界的风云人物,大多数人默默无闻的终老,还有一部分,至今还身陷囹圄,但无论结局如何,正是这么一群人的努力,才有了市场经济,才有了国力强盛。

  今天,干P2P的这拨人,顶着非法集资的帽子,在做同样的事情,同样,这帮人中的大部分,不会因为干了这个事飞黄腾达,甚至有不少结局可能会很悲惨,但无论结局如何,他们值得让人尊敬。

  P2P新规出炉,监管层划出生死线!12个月倒计时

  综合整理自 东方财富网、wind资讯、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业界讨论已久的“野孩子”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总体偏严,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的影响。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为了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网贷新规细则大盘点

  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办法细则,要点如下:

  一、网贷行业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二、设置负面清单:禁止进行债权转让。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三、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设有借款上限。 四、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具体来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入 + 备案制管理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CP);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一财经报道,截至目前,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解读,暂行办法并未提出牌照制度,可以看出整体的监管思路依旧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接下来依然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创新。 严设借款上限:同一平台每一自然人最多借20万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项规定经媒体提前披露,引发了市场热议。 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解读,对于自然人借贷的金额限制,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都太低了。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P2P品台“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

  定位:小额、线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表示,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网贷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有利网CEO吴逸然认为,网贷行业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向,最近几年从监管机构到网贷行业,这一点逐渐形成了共识。规定个人、企业借贷金额的上限,就是对“小额分散”要求的具体落实。

  银行存管要求或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透露,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此外,《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同时,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第一财经指出,业内人士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北京晨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7月份,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等30余家银行宣布与P2P平台签署存管业务。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仅不到50家,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左右。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严禁债权转让,然而并未“一刀切”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 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解读,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如果被禁止,影响面较大,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短期内对平台运营有较大影响。 第一财经指出,《办法》对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但是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表示,“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将有利于建立合法合规的边界,同时每个企业都应坚持自律,对照自省。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借贷平台和理财平台的分化,生产资产和资金理财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借款决策权放宽

  《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只要经出借人授权即可替其决策,放款倾向更为明显。

  整改过渡期缩减

  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过渡期安排规定,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此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就是指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平台募集来的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对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此前,网贷行业出了包括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资金用到了控制人的产业,或者被挥霍掉,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而言,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所以,监管层要求平台必须做资金存管,让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线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资金池,必须让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这也是强调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否则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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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人必须清楚认识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实际上,很多承诺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监管意见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这一条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杀伤力”巨大。不过,去年以来,已有很多平台陆续“忍痛”关闭了线下门店。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发放贷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为放贷人。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能拆标也是监管层一直在强调的内容。此前,投资人偏爱短标,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较长,不少平台为了让资金流通而进行拆标。

  比如,将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眼熟吧?“庞氏骗局”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属于借贷平台,不能涉及过多的金融业务。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还是强调P2P的网络借贷属性,不是其他类资产的再融资的渠道。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P2P网络借贷的属性很明确,是借贷,借贷!不能随便“跨界”!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因为强调P2P的风险要投资人自担,所以监管层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信披才能让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自行判断风险,真正做到风险自担。

  11.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这一条说的就是类似去年“股灾”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P2P网络借贷一直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或者个人消费等需求,而不是让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资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场大热的时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达到5倍左右,这么高的杠杆加大了投资人的损失。

  12.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能随便“跨界”!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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