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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替人缴纳的传销入伙费用则依法不受保护。合肥市庐江县的姚某某以“传销入伙费”为由拒不归还债务,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姚某某提出了上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家住庐江同大镇姚湾村的李某某,向庐江法院起诉要求住在同村的姚某某归还借款62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姚某某给付借款及利息。判决宣判后,姚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庐江法院重审过程中,姚某某辩称李某某向其汇款62000元系一笔传销入伙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认为,姚某某主张该款系其代李某某支付的传销入伙费用,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姚某某为证实该款系传销入伙费用申请某证人出庭佐证,鉴于某证人系姚某某亲哥哥,且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姚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姚某某上诉提及的李某某出借款项给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显然不能直接推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由此佐证其关于案涉款项系传销入伙费用的主张。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永宏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